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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可以没收个人财产?
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没收,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方式包括选科式和并科式,具体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选科式是在适用其他刑罚的同时,可以选择适用没收财产;并科式是在判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适用与否由法官酌情决定。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哪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此外,没收财产方式有包括以下两种: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
    (1)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没收。具体的没收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案件情况来决定。然而,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不得被没收,包括属于家属个人所有或应归家属所有的财产。此外,没收财产的方式有选科式和并科式两种,根据具体情况法官会酌情选择适用。选科式是指可以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并科式是在判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并科式中,有必并制和得并制两种情况,必并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而得并制是指可以选择是否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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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