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今天有个新闻,4名游客在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山顶玻璃栈道上翻越安全护栏跳崖,三人跳下,一人被阻止,但因跳崖前已经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具体原因还没有查清,但据新闻报道,四人留有遗书,初步认定系自杀。 这里涉及我们刑法上一个相关问题——相约自杀。如果本案中,四名自杀者都自杀身亡了,那么不追究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人身亡,有人存活,会被定罪吗? 如果相约自杀的人,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有人死亡,有人存活,存活的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存活的一方如果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另当别论。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了,不想自杀了,那么他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的义务,如果不制止或者不作为,放任对方死亡的,将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注陈律,学习刑法知识。 #绍兴律师陈海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