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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释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监察方式、执行方式、处理问题的程序和时间限制,以及对涉及童工和拖欠工资的案件的特殊处理。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进行年度审查,并要求被审查单位积极配合。
    法律分析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结语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中,要求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如被检查人拒签,应注明拒签事由。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书面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询问通知书。对于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案立案查处的案件,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三十日。在处理童工、克扣工资等案件中,如发现财产转移或逃匿迹象,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物以支付相关赔偿。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中,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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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