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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为求偿权对象限制
释义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具体构成?蔡弈《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有详细的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将组成人员解释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而非仅为被保险人家庭的组成人员,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较符合保险立法的趋势。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一、新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怎样理解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对被保险人有积极的保障意义。首先,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其次,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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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