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
释义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2、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1)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二、返还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解决途径 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所有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一方面,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至于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权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权,也不能享有此种请求权。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依照《民法典》中的内容,权利人是有权要求占有人将自己的共有财产或者是动产进行返还的,如果占有人拒绝进行返还的话,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判决要求占有人进行返还,占有人能拒绝返还的话,可申请强制性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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