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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暴力事件中如何收集证据
释义
    第一、证人证言。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第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一、离婚时怎么去认定家暴
    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暴行为: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拍受伤部位的同时,要拍脸,以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
    2、要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二、被家暴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调解属于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性要件。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分歧;
    一些案件虽然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仍然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
    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法院可以不判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
    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因此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报案或举报,留存好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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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