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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伍军人领取补助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伤残军人。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补助标准: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8014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7761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7506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0元。
    3、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4、参战参试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指的是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5、农村籍老义务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x军龄。
    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其范围界定,在《军人抚恤条例》中有明确规范,在此不作赘述。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补助标准:
    烈属:每年2544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
    7、“三红”。“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助标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5070元。
    8、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开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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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