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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陈昱霖敲诈吴秀波案、翟欣欣胁迫苏享茂案看敲诈勒索罪的适用
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主张民事权利过程中容易触碰到的一个罪名,且该罪的最高法定刑较重,是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刑法学》第六版,第1329页,法律出版社,张明楷著)。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恐吓”,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二者之间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有些案件中,行为人有威胁、恐吓、胁迫行为,被害人有财产损失的,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还是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受威胁、恐吓、胁迫一方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较为疑难复杂。
    张明楷教授认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刑法学》第六版,第1330页,法律出版社,张明楷著)
    从报道看,陈昱霖可能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为由要挟吴秀波,并向吴秀波索要钱款,吴秀波向陈昱霖转账300万元后,在陈昱霖向其索要剩余钱款时,吴秀波报警以敲诈勒索罪刑事了陈昱霖。这起因恋人之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即便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占绝大多数的余款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应当尽可能从宽从缓处理。法院判处陈昱霖缓刑也说明了陈昱霖的行为足够轻微。
    从报道及网络上苏享茂遗言截图、苏享茂近亲属诉翟欣欣民事判决书看,翟欣欣与苏享茂闪婚闪离,并以举报苏享茂漏税、有灰色运营相胁迫,索要1000万元及让苏享茂放弃房屋所有权。民事判决书认定了翟欣欣的胁迫行为是苏享茂自杀的原因之一。苏享茂在与翟欣欣交往过程中并无过错。苏享茂自杀前,翟欣欣已经得到了苏享茂支付的660万元。
    对比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翟欣欣胁迫苏享茂案中索要到的钱款数额、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后果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明显重于陈昱霖敲诈吴秀波案。但到目前为止,尚未从媒体及网络看到翟欣欣有被追究敲诈勒索罪刑事责任的迹象。
    通过刑事程序定罪量刑的刑罚制裁,是法律防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具有谦抑性,但刑法也具有严肃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心理,修复被犯罪严重侵害的社会关系,彰显社会正义。刑法的适用,并不是定罪越少对社会的发展、权利的保障越有利。无论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对待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均要求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刑法更不应该缺席。对相同或者相似案件在法律上作相同处理,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及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最为基本的要求。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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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