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中对于合同无效各种观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二)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诉讼中合同无效的确认主体由谁来进行提出 原告和被告。 (一)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二)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三)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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