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认,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但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存在空白,法理学上未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约束性不均等,第38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第39条关于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 (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 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39条中规定的。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如何影响案件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是指当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其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根据不同司法制度和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一旦管辖权异议被接受,法院可能会暂停或中止案件的审理,以便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和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法院对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还可能导致案件的移送或转交给其他法院,以确保案件在适当的管辖权下进行审理。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对案件审理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结语 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确保公正审判具有重要作用。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完全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仍然对案件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一旦管辖权异议被接受,法院可能会暂停审理并进行管辖权审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此外,管辖权异议可能导致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在适当的管辖权下进行。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果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程序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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