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次债务人的含义是什么呢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如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该权利适用于代位权; 3、债务必须延期; 4、债务人一定是懒于行使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对方当事人,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三、《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于代位权的规定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