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一、劳动仲裁的规定时效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义重大。 (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时,已经计算的仲裁时效归零,重新起算。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有: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使当事人申请仲裁存在障碍时,暂停时效的计算,待上述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时效。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有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