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庭可以接受新证据吗? |
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逾期未提交证据的仲裁案件可不组织质证,但关键性证据可质证。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可补充证据,庭审结束前可要求补充,否则不可。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你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庭是否允许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 是的,根据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庭通常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提交补充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和相关性。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正原则来决定是否接受补充证据。补充证据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能够对事实的认定和争议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然而,仲裁庭也会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会给仲裁程序带来不必要的延误。因此,当事人在提交补充证据前应慎重考虑,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以提高证据的被接受的可能性。 结语 有效利用补充证据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采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通常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前或庭审结束前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当事人应充分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和相关性,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仲裁庭将根据案件情况和公正原则来决定是否接受补充证据,以确保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和争议的公正解决。因此,当事人应谨慎选择和准备补充证据,以提高证据被接受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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