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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彩礼,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辨析几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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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文明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婚俗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将全面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部门配合、全民参与、律礼互动,到2025年,全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经常化,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相互攀比、低俗婚闹等婚嫁陋俗得到有效遏制,人情、宴请、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全社会呈现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新貌。
    那男方在结婚时给付给另一方的彩礼的性质到底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予、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今天我们通过一篇文章做一个统一的梳理和交流。首先,先简单的回顾一下,我们婚姻家庭里面司法解释当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一方呢按照当地的习俗,向对方给付彩礼以后,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返还这个彩礼:1.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2.是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3.是一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当然后两种情形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作为前提,这是我们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
    其次,我们分析这个给付性质时候,基于这个规定作为基础来展开,我们先给出结论,民法里面讲到的给付彩,性质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得知这个结论其实并不难,但是如果对于附附件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以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三个基本概念,如果掌握的不是很扎实的话,那在分析除了彩礼其他相关、相近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的困惑。我们梳一下这三个基本的概念,来解除读者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可能产生的各种困惑,以便于大家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先来看第一个概念,附条件的赠与,赠予合同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是允许附条件和期限的,当然附条件的赠与它的核心条件的成就与否,会决定赠与合同的生效或者是失效,也就要决定这个赠与合同的效力,假如赠与合同里面所说的条件是一个生效条件或者叫停止条件,在这个条件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条件成就的时候,赠与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所附的这个条件是一个解除条件或者叫失效条件的,那必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只是条件成就的时候,这个赠与合同它会自动的失去效力,大家注意自动这两个字,那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给付彩礼它算不算是附条件的赠予呢?显然不是,一方面在给付彩礼以后,不管双方当时有没有去办理这个结婚登记手续,都不影响这个赠与本身已经发生效力了,所以说彩礼它不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予。
    再看第二个概念,它也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尽管给付彩礼以后,后来双方当时又离婚了,离婚以后并不会导致这个彩礼的给付当然失去效力。如果呢双方结婚以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时呢给付彩礼也没有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那即使后来双方离婚了,也不能主张返还彩礼,这意味着彩礼本身并不会随着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失去效力。这意味着给付彩礼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第一层分析。
    第二层次讨论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赠与合同虽然它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为了实现赠与人特殊的需求目的,法律允许这个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义务,也就是附义务的赠予,比如说呢,甲律师送给乙律师人民币5000块钱,但是他提了要求,这5000块钱仅用来资助乙律师购买法律类工具书以便更好的工作,故乙律师只能用来购买相关书籍。这里面呢虽然它本质上是一个赠与活动,但是对受赠人附加了一个义务,不能用来干别的,那假设受赠人违反了这个义务,赠与人会享有一个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可以5000元钱要回来,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当然这个附义务的赠与,它跟上文提到的附条件赠与最大的区别在于,这个义务履行或者不履行,它都不影响赠与的效力。赠与这5000块钱的时候。不管这个受赠方有没有实际用于购买法律书籍,都不影响甲乙间赠与合同本身已经发生效力。随后即使受赠人违反了约定,拿着5000块钱去买了手机,赠与合同也不会自动的失去效力,而取决于赠与人要行使一个法定撤销权,如果赠与人选择不行使权力,赠与合同它的效力依然是有效的,这是它跟附条件赠予一个最大的区别。
    给付彩礼算不算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呢?显然不算。首先,结婚本身是绝对不能成为当事人的义务。所以不能认定彩礼是一个附结婚义务的赠予,因为我们国家现在强调的是婚姻自由,其实绝大多数国家,都要优先保障当事人的结婚自主权,而不允许把结婚设定成某个民事主体的义务,这样的设定它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所谓强制缔约规则,但是在婚姻家庭当中,没有任何人有一个结婚义务的规定。在民法里面,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它必须是局限在赠与的财产范围之内,才叫做附义务的赠与。如上文所举的例子,尽管这5000块钱,只能用来购买法律书籍,但这个义务只能局限在赠与的5000块钱的范围之内,而不能给受赠人额外增加负担,否则的话,就违反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了。如果所附的义务已经超出了赠予给对方的财产范围,进而使得双方当时这个义务,会形成一个对价关系。即表面看起来有赠送这样一个表达,但它实际上已经不是赠与合同关系了,比如赠与5000元和帮我装修、赠与5000元和帮我整理一个月的卷宗。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结婚显然已经超出了给付彩礼财产本身所负载的范围了,它不可能构成一个附义务的赠与。
    最后看第三个概念,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会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而产生,体现的就是这个目的,比如说甲律师送给乙律师一本民法典,甲律师是基于什么考虑而赠送的,其实体现的是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何种动机,原则上法律是不干涉的,合同会自成立时发生效力。只有该目的它是人尽皆知的时候,才会有法律规范的意义。最典型的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人尽皆知的是给付彩礼它是为了结婚。三克拉的钻的赠与是要服务于求婚这样一个目的。若受赠方收了彩礼,不结婚或拒绝求婚,赠与人的目的就确定无法实现。此时,取得别人的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受赠人需要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相对方。彩礼它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性质,尤其是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这意味着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受赠方取得该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如果双方的赠与合同他所附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时候,法律要进行调整,会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最典型的情形是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目的上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会被法院认定是无效的。基于以上的分析,彩礼本身是一个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在这三个概念里面,前两个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它的本质或者当时法律关系的核心会落脚到赠与合同的关系上。所附的义务或者所附的条件,它本身只是一个从属性的功能,也就是赠与是主,而这个义务或者条件是客,主客界限分明。赠与5000元双方的法律关系的核心依然是一个赠与,而赠与的这个财产到底用来干什么,其实是处于一个从属性的地位,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就明显不同。结婚它变成目的,反客为主了,而赠与反而降格成一个手段了,结婚是双方当时法律关系的核心,而给付彩礼是作为手段服务于这个目的的,通俗讲这个彩礼呢它体现的是我为了和你结婚,而给付给你的彩礼,不能反过来说,是为了收彩礼,必须去结婚,如果是这样就会本末倒置,社会秩序和价值体系就会混乱。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现象,甚至一些看似疑难案件的时候,核心还是基本的概念的刨析和掌握。
    文/周红笑主任团队 李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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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