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本款是关于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就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等提出的意见认真对待,对消费纠纷积极进行调解,对可能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主体予以惩处。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便利消费者反映意见,拓宽消费者反映意见的渠道。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方式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理投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通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掌握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能力,使消费者更好地反映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