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