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担保人的作用在于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有风险的地方就在这里,但债务人不能如数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要先代替债务人清偿,清偿后再向债务人讨债。 要看情况 1、原告擅自i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 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 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 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当借款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就无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担保合同无效。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担保,有的机构需要授权才能对外担保,有的机构根本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如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如果这些机构为贷款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无效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存在的。 一、民法典担保合同是怎么认定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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