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自费:此部分的药品或项目、材料是不在医保范围的,需要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药品、项目、材料虽然纳入了医保范围,但需要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如药品的10%,材料的30%-40%。这部分参保人员支付的钱叫自负自理:个人自负:纳入医保的费用,是有一定的报销比例的,如退休职工住院报销90%左右,剩余的10%、还有起付段等费用是病人自理的,也是自己要支付的,一般就是起付线。个人承担:与个人自费意思相同。 一、医院自费自付比例的意义 自付比例是指在医疗保险机构和病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医疗费用分担形式下,被保险人承担费用所占共付医疗费用的百分比。所谓个人自付比例是指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者个人承担的比例。 按医保相关规定,甲类药品全额纳入统筹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医保目录规定,先自负一定比例再纳入统筹支付。具体情况可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法律依据: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