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本条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根据本条规定,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这与第十一条在法律后果上有本质区别,第十一条在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要求各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符合法理的。 在分别侵权制度中,确定各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分别两种情形讨论: 一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可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盖然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判断这种可能性,可以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有的学者将这种可能性称为原因力,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法律不可能脱离具体案件,事先抽象出各种确定责任份额的标准,只能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二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分配的尺度很难有一个可以数量化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案情复杂,狼难分清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各个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时的做法,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81条第2款中规定,当过错程度不能确定时,份额应均等;《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第3款规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推定所有人的责任相同。本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个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侵权责任构成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既存疾病在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时,不能忽视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作用力。所谓的损伤参与度是指损伤、既存疾病与现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来判断、确定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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