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关押? |
释义 | 坐牢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然结果,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避免坐牢。例如,检察院不予起诉、自诉案件达成和解、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判决处罚金、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应采取其他措施。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犯罪行为的轻微性、无重量刑要素、损失挽回情况和认罪态度等因素。 法律分析 坐牢,其实也就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之后,在看守所或者是监狱服刑,在我们的概念当中就是承担有期徒刑的一种责任,就简称是服刑。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就不用坐牢。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没有被判决有罪,自然也不用坐牢 我们这里重点讨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中不用坐牢的情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坐牢;若法院最终判决是单处罚金,不用坐牢;若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只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针对犯罪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处罚,这种情况也不用坐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第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无从重量刑要素的; 第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的物资的; 第四、认罪态度较好的。 结语 坐牢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必然命运。根据中国刑法和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判决仅处罚金或判处缓刑,都不需要坐牢。对于犯罪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并且已经积极赔偿损失或抢救被害人员和物资,以及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司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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