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关押的罪犯种类 |
释义 | 看守所关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以及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看守所的任务是武装警戒、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以及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看守所关押的犯人范围是: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另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拓展延伸 被关押罪犯的分类与特征 被关押罪犯的分类与特征涉及对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描述。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等。每个类别的罪犯都具有各自的特征和行为模式。暴力犯罪罪犯可能表现出攻击性、暴力倾向,而财产犯罪罪犯可能具有贪婪、欺诈的特征。毒品犯罪罪犯可能涉及贩卖、使用毒品等行为。通过对被关押罪犯的分类与特征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为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策略提供依据。 结语 看守所作为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同时也承担着监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的责任。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的任务包括武装警戒看守、人犯教育、生活与卫生管理,以及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对被关押罪犯的分类与特征的研究,我们能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为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策略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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