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剪不断,理还乱!——征地拆迁中“土地腾退二三事” |
释义 | 近年来,征地拆迁进行的如火如荼,全国各地对于集体土地拆迁所适用的政策也千差万别,但有一种方式却逐渐地被普遍适用——那就是所谓的“土地腾退”。 腾退,是指那些在村、乡镇主导下,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将房屋、土地收回的情形。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一、案例引入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李家是一个家庭关系有些复杂的家庭,李某与孔某是夫妻,育有一女李小,李某在婚前已有一女李大,崔某是李某的母亲,家庭关系如图所示。 2011年11月时,李某与孔某离婚,同年的11月崔某与乡政府共同签订《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2014年12月6日,崔某与乡政府再次签订《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屋4套,支付补偿款合计90余万元。 没过多久,孔某不干了,她说在2011年签订拆迁协议时其不知情,当时孔某和李某已离婚,她和李小不与他们居住在一起,若按当时拆迁政策人均获得50平方米安置房,她和李小可分两个55平方米单居室,可现在只分得一套房屋。她认为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与崔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涉及她和李小的部分无效。 乡政府也觉得很委屈,明明在签订本次拆迁协议之前,他们曾派人做过入户调查,还制作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腾退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家五口也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就四套安置房屋如何分割,所谓的恶意串通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二、律师介入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也认为孔某的诉求十分不合理,并给出专业意见。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体至本案,首先,签订腾退安置协议时,无论崔某还是乡政府,双方不具有损害孔某利益的明显意图,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意情形。 其次,从现有事实来看,无法证明崔某与乡政府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或者沟通过程,企图通过签订协议而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故孔某的诉求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也是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以案说法 从腾退安置协议特点来看,其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还具有政策性、福利性及保障性特点。农村房屋因缺乏不动产登记造册,腾退时通常以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代表与腾退人统一签订协议,本案中的崔某正是被拆迁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 一般在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之前,腾退人需调查被腾退人家实际人口情况,以此作为腾退时人口认定基础。但由于人口出生及死亡、婚姻关系缔结与解除等情形,导致实际人口始终处于变化当中。鉴于腾退人难以随时掌握这一变化,亦难以有效区分入户调查之后被认定人口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性,加之被认定人口需要提前公示的周期性以及大批腾退协议集中在较短时间内统一签订,所以政府与公民签订的协议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小瑕疵,但绝不至于违法无效。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醒您:维权找律师,专业团队随时为您服务!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 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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