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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藏在签证、索赔、结算中的风险与利益
释义
    
    概念释义:签证 & 索赔 & 结算
    何为“签证”?
    概念上,签证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增减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原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依性质而论,签证就是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或者补充约定。
    签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针对一个既定的项目设计方案,即便最初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了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死价、包干价)且不允许调整,但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发承包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无法在签订合同之时完全确定(如不可测的地下溶洞、政策法规调整等),为了能够使项目建成后更加符合国家的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发包人的需求等,双方必须对在建项目进行局部地调整,对调整的部分就需要通过签证重新约定或补充约定工程量、费用、工期等变化了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在项目建设完成时,这些签证便作为增减合同价款的依据。
    综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均应当签证,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而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业主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会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发包人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有决定性影响。
    何为“索赔”?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均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在以下12种情况承包人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与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相应地,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在约定时限内,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包括:
    (1)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2)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3)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4)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5)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6)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7)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签证”与“索赔”有何关系?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一方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
    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靠签证等证据支持;
    签证贯穿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是“面”上的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的行为,是“点”上的工作,故要精索赔。
    何为“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建设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格确定的全面结算过程,竣工结算的价格组成如下:
    
    当固定总价(包死价、包干价)合同遇到签证
    ——建设工程签证的效力和意义
    为了说明建设工程签证的重要性,请看以下的司法案例: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1号)
    2011年5月11日,东源宝晟公司与惠州东江公司签订《广晟•宝晟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源宝晟公司将其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县城规划区木京中心区C3-14地块的“东源县广晟•宝晟花园商住项目三期工程”发包给惠州东江公司,合同工期为365天,合同价款为合同总价包干人民币60,018,000元。
    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量的造价、质保金的扣除、逾期竣工的责任等问题发生争议。在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涉案的鉴定结果,本案己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为63,188,185.88元。其中,合同范围内己完成工程量的鉴定造价为61,238,371.72元,合同范围外(即设计变更及签证)己完成工程量的签定造价为1,949,814.16元。
    东源宝晟公司认为:《广晟-宝晟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总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60,018,000元,根据《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71.2条关于工程量的偏差事件的约定:“工程量有偏差的,价款不予调整”,东源宝晟公司未与惠州东江公司就合同价款的调整达成任何补充协议,故《总包合同》总包价款是不能调整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总价包干价,但是该固定价格是针对合同内的工程量而言,而对合同外的工程量不应当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付。在当事人对此不能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据实结算。
    可见,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价、包死价)并且不允许调整,但只要存在有效的签证确认,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并不受原合同约定“包干价”的限制,这是因为:原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仅对应原合同工程量,而发承包双方通过签证书面认可的工程量变更和补充,应当遵照变更和补充后的意思表示执行,签证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新的凭证,与原合同效力相当。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像重视合同一样重视施工过程中形成或者即将形成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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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