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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赠返还财物!“索要千万逼死老公案”一审迎来正义
释义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苏某茂通过某婚恋网站与翟某欣相识,2017年6月7日登记结婚,7月18日离婚,相关资料显示,从相识到离婚这110余天的时间里,苏某茂为翟某欣花费了1000万元人民币,包括别墅、豪车、钻戒、名包、饰品和现金等。据报道 2017年9月7日凌晨,手机应用wephone的创始人苏某茂跳楼身亡,并留下遗书称自杀与前妻翟某欣有关。据其遗书中显示,2017年3月30日,二人通过网络婚恋网站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苏某茂在曾在遗书中提到“资金链断裂,我很绝望”,因此,翟欣欣索要1000万作为离婚赔偿,导致苏某茂资金链断裂,被外界普遍认为是“逼死”苏某茂的原因之一。
    2018年苏某茂家属将翟某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某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
    2023年3月31日,本案案发6年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据报道本案分别就苏、翟二人的赠与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判决。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中的撤销权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赠与他人财产,受赠人对受赠的财产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法律对赠与人义务相对宽松,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动产未交付前,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给赠与人事后反悔的机会。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以下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赠与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赠与的行为。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
    二、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
    1. 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有关手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
    2. 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
    3.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就本案而言,苏某茂在婚前婚后给翟购买豪车、豪宅、钻戒、现金等均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且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并且其赠与的目的属于以结婚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双方感情的目的,但是翟某欣在与其结婚后一个多月后即提出离婚,显然使得苏某茂赠与大额财产维持婚姻关系、感情关系的目的落空,并且在婚后,翟某欣以税务曝光事宜多次胁迫苏某茂,苏某茂受胁迫签署《离婚协议书》,在苏某茂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赠与。
    三、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
    无论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赠与,还是赠与人或者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其撤销权都是形成权。赠与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撤销赠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效力溯及既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
    1. 对赠与人而言,行使撤销权后,赠与人产生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2. 受赠人产生返还赠与财产的义务,应当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并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一并返还给赠与人。因此法院判决翟向苏家返还钱财、房屋。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某欣与苏某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某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翟某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某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某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某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某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某欣与苏某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
    根据此份判决,翟某欣需退还苏某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翟某欣需退还苏某茂家属660万元,撤销翟某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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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