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
释义 |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 2、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 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 3、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主要措施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5、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法律依据:《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六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 ,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经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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