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合伙关系破裂退伙协议纠纷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日,李咋个、张所以、候为啥、石况且、贾几乎、张及其、许上链等诸君,共襄盛举,欲成立东南航天材料有限公司。许上链以土地为股,余者皆以货币出资。诸君(除许上链外)汇集资金,转入许上链所控之公司,共计一亿四千万。李咋个未以个人名义转账,乃以东南公司之名转款四千万。然诸君未签书面之约,亦未议公司不成或经营无果之策。 2019年5月25日,李咋个注册东南航天材料有限公司,以东南公司为唯一股东,未给其余出资人出具股东名册或签发出资证明书。 因许上链所出之土地使用权估值过高,众出资人议而不和,合作遂破。诸君补签《出资还款计划》,明细各出资额、所占比例、设立成本、应返金额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将出资视为借款,由许上链返诸出资人。然此计划虽有诸出资人签名捺印,却未署时间。且此协议虽载有“东南公司”出资之事,然该司却未盖印章,仅有李咋个签名。须知,李咋个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却非法定代表人。 2020年11月5日,李咋个、张所以、候为啥、石况且、贾几乎、张及其、许上链、张搞些、金后签署《东南航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然张搞些、金后非出资人,亦不在《出资还款计划》中。此《股东会议纪要》议定“因前期投资与收益不均,经股东议定终止本项目合作”。此时工商登记显示,东南航天材料有限公司仍有且仅有东南公司之唯一股东,然该公司未盖章于此《股东会议纪要》。 2022年5月2日,张所以、李上链签《借条》。李咋个、张所以、候为啥、石况且、贾几乎、张及其签署《关于上述借条的情况说明》,张上链未签字。两份文件印于同一张A4纸。《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所以人民币一亿四千万,用以支付因公司解散应退各股东股款”。《关于上述借条的情况说明》记“因许上链将应退股金挪用,暂无还款能力,特向张所以借款,由张所以代为支付各股东股金。”然张所以并未出借资金。 后因许上链未还出资款,东南公司以许上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一、《出资还款计划》性质如何认定,本案案由是股东出资纠纷,是退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二、《出资还款计划》中东南公司未盖章,其法定代表人亦未签字,仅实际控制人签字,能否对东南公司产生拘束力,东南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 三、东南公司将金钱转账给许上链的控股公司,并非许上链本人,可否请求许上链本人返还金钱? 四、张所以未实际出借资金,未实际履行《借条》。《关于上述借条的情况说明》与《借条》,是按照民间借贷未履行处理,还是按照债的转让处理? 五、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谁,是许上链的控股公司,是许上链本人,还是张所以? 六、《出资还款计划》中各个出资人约定返还出资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七、《出资还款计划》将还款确定为民间借贷,并约定借款利息,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对参与会议的几名自然人产生拘束力? 八、《股东会议纪要》效力如何认定?能否对东南航天材料有限公司产生拘束力? 【代理思路】 以下内容为付费内容76% 一、虽然设立人间就设立公司存在共同的笼统意思表示,但由于设立人间未签署书面协议,对股东人数、董事任选、出资比例、收益分配等均未形成一致意见。各设立人将资金汇入其中一人的控股公司,是意在以该控股公司作为设立公司的唯一股东,还是各设立人仅采取的一种资金汇集方式,与作为显名股东无关,在事后已无法从其行为反向推测当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在公司注册登记后,各设立人达成补充协议,对事先的意思表示加以明确,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精神,如果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确权部分的条款有效。 就退还“股金”条款的效力,需要先就该部分的意思表示进行定性。在订立该《还款计划》协议时,公司已经设立,显名股东已经确定,一切已成为无法更改的历史。无论出资人事先是希望隐名持股还是显名持股,在公司实际设立后,都已成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只有一个:东南公司。《还款计划》实际系各隐名股东就东南公司代持各自股份的合伙协议,并对退伙事宜作出了安排。 因此,概括认定《还款计划》为合伙协议,最能贴近其实质权利义务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并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代表公司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如公司事后追认,则相关协议对公司产生拘束力。本案李咋个在《出资还款计划》中签署个人姓名,虽未加盖东南公司的印章,但公司在起诉时,追认实际控制人李咋个的代理行为,因此东南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许上链个人控股公司与许上链在法律上系不同主体,但民法并未要求权利与义务的承担主体必须完全一致。虽然金钱未直接进入许上链个人账户,但许上链签署协议作出愿意承担金钱返还义务的意思表示,且缔约时不存在胁迫等情形,认定许上链履行义务并无不当,因此可以请求其返还金钱。 四、对于《借条》合同,张所以向许上链出借资金,许上链用该笔资金向各出资人履行返还金钱的义务,最终许上链只需向张所以承担还款义务。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关于上述借条的情况说明》与《借条》打印在同一张纸上,签署时间与借条一致,可盖然性推定各出资人同意许上链将出资人金钱返还之债务转让给张所以,张所以成为新的债务人,代替许上链履行出资款返还义务。此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应当有效。 在许上链直接履行金钱返还义务和债务转让后由张所以代替履行问题上,两种救济方式都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可由原告择一主张。 如原告依据《借条》主张还款,由于该民间借贷未实质履行,其实质法律关系为出资人合伙代持目标公司股份的出资返还纠纷,应穿透表面法律关系,依据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原告依据《还款计划》主张金钱返还,则作出判决后,对《借条》与《还款计划》中重叠部分的金额,应予以驳回起诉。如果原告依据《关于上述借条的情况说明》主张债务转让,进而要求张所以履行还款义务,则应追加许上链为共同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以避免原告双重获益。 本案中选择以许上链为被告,并无不当,只是作出作出这种选择后,张所以不应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对本案对应的价款再次进行主张。 五、由于《股东会议纪要》各签名人并非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法律关系不受《公司法》所调整,但依据《民法典》,该书面文件约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且各方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予以签字确认,具有一般协议的性质,对各签字的自然人具有拘束力。 【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东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XXXX。联系方式: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被答辩人:许上链,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许上链与东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许上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其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各隐名股东间合伙协议纠纷,认定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5月21日成立,系一人公司,股东为东南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未注销,也不存在股权变更登记。被答辩许上链未提供设立人协议、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等基本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系该公司的显名股东。 虽然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成功,但各个隐名股东之间的合伙关系破裂,而诉争公司设立前又未订立书面协议,因此各合伙人才补签《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还款计划》,对各隐名股东的合伙份额予以确认,并对各合伙人(隐名股东)的退伙及合伙份额转让一并作出处理。虽然协议标题及内容以“股东”称呼,但结合协议上下文及诉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实质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一审法院“穿透式”审理,依据实质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答辩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咋个、被答辩人许上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及其均在《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还款计划》签名、捺印,对该协议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该协议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从保护交易安全、降低司法诉累的角度考虑,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二、股东出资还款计划对许上链具有拘束力 东南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可用于目标公司参与投标承揽项目;许上链具有土地使用权,可用于目标公司厂房建设;其他隐名股东具有资金。因此各方形成设立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的合意。各隐名股东将价款汇集转入许上链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许上链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其他隐名股东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结果不予认可,致使各方合作破裂,许上链欲退出合伙关系。于是各合伙人(隐名股东)约定由许上链返还相应的金钱,形成案涉《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还款计划》《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 根据该还款计划,结合当前诉争公司显名股东的现实情况可知,各隐名股东对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东南有限公司代持。许上链委托张及其签署还款协议和股东会议纪要,对此许上链在一审中予以认可。因此,上述协议对许上链具有拘束力,许上链是适格主体。 三、还款协议系对各合伙人(隐名股东)退伙及金钱返还的安排,并非抽逃出资 许上链作为隐名股东,签署案涉还款协议,并非为了抽逃出资,而是就合作破裂后,隐名股东间就代持股权的转让所达成的合意,该协议的性质为合伙协议。许上链作为参与人之一,在上诉状中称自己“变相抽逃出资”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况且,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显名股东为东南有限公司。认为显名股东抽逃出资,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此事实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再者,隐名股东与东南有限公司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各隐名股东间就股权代持比例、价款的变更约定,系合伙协议的变更,并非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四、合伙人退伙(隐名股东退出代持)协议及转让价款约定明确,对各缔约方具有拘束力 各隐名股东退出合伙关系,自然应当返还相应的价款,各合伙人(隐名股东)将返还价款及利息之债,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为民间借贷,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减轻各方诉累,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各方意思自治,法院应予以尊重,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出资还款计划》中将金额及利息计算公式等通过表格清晰罗列,约定明确。结合答辩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转账金额、转账时间与协议约定的答辩人合伙出资金额及时间能够吻合,许上链所实际控制的公司确实有相应金额的入账。该笔转账备注“借款”亦与还款协议所确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吻合。因此,许上链退出合伙关系后,应当履行相应的金钱返还义务。 五、目标公司注册登记后的后续安排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东南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目前仍然存续,无论是继续经营还是决议注销,由其显名股东东南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若隐名股东认为显名股东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南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X月X日 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许上链与东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二审一次开庭,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存在两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个是各个隐名股东间,就退伙返还金钱之债所确认的民间借贷。一个是各隐名股东协商,由张所以代各位隐名股东向许上链追款所形成的《借条》之民间借贷。前者为实质法律关系,后者为表面法律关系。 张所以与许上链签订的《借条》并未实际履行,不存在张所以向许上链交付借款的事实。只是各个隐名股东为了以后发生纠纷时便利行使诉讼权利,而预先推举张所以,代各位股东追讨。张所以与许上链再次书写借条对债的金额予以确认。该借条的金额只是退伙返还的本金部分,对于利息部分,依然要按照各方签署的还款计划所确认的民间借贷履行。 该《借条》并非新的证据。一审时许上链未就此提出东南有限公司对本金部分的主张原告不适格,二审时才提出,视为其认可东南有限公司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如果二审以张所以才是适格原告为由驳回起诉,相同的案件事实要重新再进行一次诉讼。同时,许上链只是担心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所以会以此《借条》再次起诉,相同的权利主张两次,进而损害许上链的权利。在许上链直接履行金钱返还义务和债务转让后由张所以代替履行问题上,两种救济方式都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允许原告自行选择救济方式,择一主张的权利。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希望法官能在本案中将此问题直接解决掉,一则解除许上链的后顾之忧,二则减轻东南有限公司的诉累。 此致 代理人: 2024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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