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他人与为其代购的其指代同一 |
释义 | 所有的代购者均知道贩毒者是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如果认为他人和其可以是不同的人,那么为他人代购毒品的代购者均构成犯罪,这显然不是司法解释所要达到的目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其中的他人和其均是指委托代购者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些托购者并非让代购者代买仅限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还有可能将买来的毒品贩卖、走私。 这种情形下,代购者明知托购者买毒是为了贩卖或走私,仍然帮助代购毒品,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应与托购者构成共同犯罪。这是司法解释所释法律的目的。本案周某购买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张某不能依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的规定追责。 一、贩卖毒品辩护技巧有哪些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是否有帮人代购的行为,如不营利,且数量较少仅用于吸食,则属于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吸毒犯什么罪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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