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①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②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