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 诉讼 的地域 管辖 包括内容很多,问题过于笼统,仅将部分相关法律条文列出: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法律客观: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确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完管辖。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符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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