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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释义
    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条件是什么
    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条件如下: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单位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的分支机构。
    人才落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二、上海落户重点机构有哪些
    上海落户重点机构有:
    1、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3、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
    4、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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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