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