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科怎么申报共益债务 |
释义 | 1、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债务人来说,是共益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是共益债权。所谓共同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承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 2、共同债权与普通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同债权和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员工的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经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直接确定。破产法没有规定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由于共益债权只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优先清偿,总是与破产费用相比,破产费用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随时支付。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根据的。债权人认为享有共益债权的,也应当申报。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并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三、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需要清偿,应由债权人确定。由于时间上的差异,共益债权和其他债权在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没有改变其债务的根本性质。本质上,共同债权仍然是债权人的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由债权人决定。即便有共益债权,债权人也可以放弃。 四、共益债权不具备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企业中有完整的劳动债权记载,因此很容易调查和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价格变动费用、债务人财产分配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支付,才能进行破产程序,费用金额明确。至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不申报,管理人不一定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理论上和实践上,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有时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经履行,其财务数据反映对外没有债务,或者认为没有无因管理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以没有无因管理或侵权债务。 5、此外,即使管理者意识到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很难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例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可能会意识到应该返还的租金,但不确定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如果赔偿,金额就更难确定了。因此,共益债权不能与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相比,不具备后者的确定性。因为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所以不能认为债权可以由管理者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不能与如何确认债权的程序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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