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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释义
    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情形及限制效力的约定: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履行无效;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3)限制离婚自由权的约定无效。限制效力的约定: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需承担共同责任;2)对第三人债务的约定需有证据,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法律分析
    一、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如果发生争议时,一旦被认定为赠与会因为没有实际交付而变得可撤销,只有在最后认定为是夫妻财产约定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此类约定经常发生争议,多数都被认定为是赠与。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结语
    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与具体约定有关。一方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履行赠与手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若约定不动产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可能被视为赠与。约定限制离婚自由权或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通常被认为无效。然而,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或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情。婚内财产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法,同时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不可忽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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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