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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的司法解释
释义
    债务人还不清同一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没有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同的抵充负担重的,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抵充。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若几项债务均到期,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若债务负担相同,则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然而,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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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