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
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及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4、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8、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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