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因交通事故导致轻度的智力损伤,影响日常的活动能力; 2、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口腔受伤,脱落的牙齿达到16颗以上的; 3、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肋骨骨折,达到8肋骨折或者有4肋骨缺失等; 4、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双手丧失功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缺失手指达百分之十以上。 一、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痊愈出院,准备鉴定材料; 2、携带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包括: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 7、CT及诊断报告;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10、伤残鉴定委托书。 总之,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因交通事故导致轻度的智力损伤,影响日常的活动能力或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口腔受伤,脱落的牙齿达到16颗以上的或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肋骨骨折,达到8肋骨折或者有4肋骨缺失等或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双手丧失功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缺失手指达百分之十以上。 一、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 5、五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厘米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厘米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8、八级,有医疗依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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