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离开公司的管理必须转让出资吗 |
释义 | 股东因退休(含内退)、调动退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不是股东必须转让出资的法定理由。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股东身份与是否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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