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订立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时可以重新签订,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不得重新签订。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其内容重新签订,但是必须是在双方均对重新签订表示同意时。 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得更改。对部分财产分割的问题,以下情形可以更改: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