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监护人有产权吗 |
释义 | 房产证不属于法定监护人的,属于产权登记人。产权登记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那么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哪些呢?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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