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过户资料审核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产权过户资料审核的内容有: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一、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需要什么证件公证房屋买卖合同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四、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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