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
释义 | 民事诉讼时效从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将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民事诉讼时效从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二、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 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结语 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对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对于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对于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计算;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普通、短期和特殊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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