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如果是建筑物下水的设计有缺陷,例如弯路过多,导致容易积淀沉积物导致堵塞,或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期间,未按照设计图纸、质量证明、国家限定的工程验收规范或质量验收准则进行验收,发包人作为开发单位亦有职责。对于下水道通常采用通球实验,如果相关的通球实验符合国家准则,则发包人及承包人不存在犯错,不必负责。否则应承受肯定的职责。 2、对于下水管线设计合法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设计准则的情形下,在使用关节之中出现的楼上或楼下居民不正常使用导致的堵塞,由不正常使用的一方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是对于究竟是哪一方不正常使用了,向下水道排放了不该排放的东西,导致堵塞,相关提议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无证据或证据不够以证明己方观点,由负有举证职责的一方承受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