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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在法院的二审审判期间会加重刑事吗
释义
    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一、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刑事公诉案件终审流程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终审流程也就是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2.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三、认罪认罚可以上诉吗
    认罪认罚可以上诉。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如果法院已判决,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律的规定时间内执行都可以上诉。可通过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的提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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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