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害8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3)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7)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9)头皮无毛发2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4)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7)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遭受人身损害可以申请以下赔偿: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我国,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这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 3、此外还需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二、司法鉴定程序 (一)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三)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四)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五)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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