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 2.原公证机构注销的批复文件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4.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5.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6.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7.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8.开办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证明 10.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11.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12.人员编制证明或聘用合同 13.原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公章 二、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三、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设定依据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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