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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
    2.原公证机构注销的批复文件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4.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5.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6.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7.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8.开办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证明
    10.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11.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12.人员编制证明或聘用合同
    13.原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公章
    二、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三、钦州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设定依据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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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