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柳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柳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柳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的材料有什么 1、公证机构合并核准申请表; 2、原公证机构注销的批复文件;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4、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5、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6、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7、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8、开办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证明; 10、申请人的公证员执业证; 11、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12、人员编制证明或聘用合同; 13、原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公章; 14、原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资产清算报告。 三、柳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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