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3、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4、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