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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案说法|人工授精子女有继承权吗?遗嘱里不认可怎么办?
释义
    前言: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繁衍后代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为家庭增添新生命。人工授精为不少家庭带来了福音,但是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尤其是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涉及财产纠纷时。那么人工授精所育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导入
    【案例一】
    杨某(男方)和张某(女方)通过相亲,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很快进入备孕状态,却两年都未能怀孕,经检查,男方不能生育。因男女双方均想要小孩,于是两人便商量决定通过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来受孕,随后夫妻双方在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共同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女方产下一子周某某(子)。
    然而,就在儿子出生后两三年,男方查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未果后于三个月后去世。家庭遭此变故,女方还未从失去丈夫的悲痛中缓过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却已经到了。公婆(男方父母)将女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继承男方的遗产并拒绝承认周某某(儿子)的继承权。二老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而来,与周某(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周某(男方)的孩子,因此也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二】
    郭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因为夫妻二人十分喜爱小孩,因此二人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女方在人工授精后怀孕。
    然而不久后,男方在体检时发现自己身患疾病。患病后,男方一改之前的态度,多次向女方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女方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就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男方因医治无效去世。但就在男方去世前,男方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于婚前购置的房子归父母所有,并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通过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案例中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而男方在遗嘱中否认其与女方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可知,通过人工授精的孩子享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
    那么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二中男方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此,在执行男方所立遗嘱时,应当在扣除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其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每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都应伴随着爱与祝福。当成年人开始撕破脸皮,彼此算计时,法律也就成为了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也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和立法者的初心。毕竟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小孩子是最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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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