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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执行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
    第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一般都需要翻译,这就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再加上邮寄等因素,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
    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适当延长有关的法定期限;第五,办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协助,需要我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国办理具体事宜,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要延长时间,因而难以在通常的办案期限内完成有关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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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