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客观表现及数额较大巨大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制定的该标准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劫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一成不变,在某种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抢劫的数额虽未达到某个数额标准,但仍然构成该罪名,并受到惩罚, 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构成抢劫罪,并不是一概从严处理,通常法院在量刑处罚时还要考虑相关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虽然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劫罪的各个要素并不是孤立存在,各要素的作用要综合考虑,建议在当地委托律师及时的给予法律帮助,以免使得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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